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3051220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舆县东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高路6公里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624号鉴定结论:骆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单;照片2张;血样提取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无工作单位证明;非党员证明等;
2、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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