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14〕29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 08月 04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正阳县**路口加气站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将被告人骆某某带离现场并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骆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6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察员:王润林
2014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在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