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临武县,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临武县舜镇成仙观社区文昌路**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30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车牌号为湘L7****的小型普通轿车从临武县城关镇出发上夏蓉高速,当晚23时许,骆某某驾车行至夏蓉高速公路郴州西收费站出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劣迹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具有坦白、行政劣迹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媚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73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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