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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骆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骆某某独自一人携带打火机和挖锄,来到阳新县**镇**村**组后背山山场下方责任地烧荒草,被告人骆某某现将地里的荒草整理成堆,放在地坎边,随后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荒草,不料突然起风将点燃的荒草吹散,引发山火,被告人骆某某赶忙救火,但未能及时扑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

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25.77亩,均为马尾松、槠树等有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到阳新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骆某某已赔偿受害村民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谅解协议书、收据、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杨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保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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