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 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在安达市北横八道街家禾小区路边批发秋菜,安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组人员认为骆某某占道经营,预依法执行公务查扣骆某某的泰山车(车牌黑*****)时,骆某某暴力阻碍安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查扣其开的泰山车,先后开用泰山车将安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一辆长城风骏皮卡车撞坏(车牌黑M*****)、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撞翻(车牌黑M*****),并持菜刀对安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进行威胁。后报案公安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将骆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经审讯,被告人骆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安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说明、安达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
2、 证人张某某、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诉和辩解。
4、 黑龙江省公安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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