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骆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黄某某租住位于龙川县**镇**中学对面的出租房。2019年9月4日晚上21时,被告人骆某某在其承租的出租房内,为吸毒人员曾某甲、邹某某、陈某某、曾某乙等四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提供场所。随后,被告人骆某某和吸毒人员曾某甲、邹某某、陈某某、曾某乙被龙川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缴获冰壶、锡纸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一个(带有2条吸管)、锡纸一卷(小卷)、吸管一根、锡纸一卷(大卷)、手机一部(小米牌)、钥匙;
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及照片、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邹某某、陈某某、曾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远龙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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