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骆某某值班律师郑永泽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骆某某在沭阳县章集街其经营的**浴室内,容留卖淫女郑某某向徐某某卖淫一次、卖淫女梁某某向江某某卖淫一次。被告人骆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梁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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