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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容留卖淫案)_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永安** 号** 栋** 室,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8年7月16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骆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藏生体验馆”内,容留卖淫女吴某某在该店长期卖淫,每次嫖资40元左右,骆某某从中抽取5元或10元。2019年7月1日13时40分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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