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8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新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建德市**街道**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居民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骆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绑定其邀请码发展会员,通过会员购买元宝获得平台返利,组建微信群,在游戏中开设“房间”组织群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根据每局输赢抽取4元、8元不等的头费。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骆某某共获得平台返利人民币9434元,抽头获利人民币12620元,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2054元。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方某某、姜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颜妹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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