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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号。2013年7月11日因抢劫罪被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5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窜至本市塘厦镇塘龙东路国信鞋厂路段,尾随被害人黎某某意图抢劫,骆某某把黎某某推倒在地,手提包和手机也散落在地。随后骆某某试图用电棍电击黎某某,遭打黎某某的反抗,双方对峙几分钟之后黎某某逃跑呼救。骆某某捡起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787.5元,防爆膜价值12元)和一个浅绿色的手提包(自报价150元),内含一个尚惠牌粉饼(自报价288元),一个韩彩伊的唇彩(自报价188元),现金约1000元,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768322861749)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灿的证言,手机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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