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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全椒县**镇**路**民房(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和被害人熊某某、等人在全椒县**镇**路**商城**棋牌室里,打扑克娱乐活动时,因输赢牌局找零问题,骆某某和熊某某发生争吵,骆某某因酒后觉得没有面子,骆某某扔了五块钱给熊某某后就把扑克牌扔了。骆某某出门后发现忘记带走自己的零钱便回头拿钱,发现熊某某拿走了零钱,骆某某生气便挥拳打了熊某某,熊某某予以回击,骆某某和熊某某互相打了两拳之后被人拉开。骆某某又上前纠缠熊某某,被简某某隔开,骆某某因打不到熊某某便伸腿往熊某某胸腹部踹了两脚导致熊某某摔倒在地。后经全椒县人民医院检查发现熊某某左侧5、6两根肋骨骨折,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骆某某案发后于2020年9月27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底册、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清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路**民房,电话:1395505****。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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