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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73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骆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富阳区**镇**村村口处因其妻与被害人张某某的婚外关系一事发生争执,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胸腹部进行殴打,并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骆某某(系被害人张某某之妻)推搡在地,致被害人张某某右侧第4、5肋骨骨折、被害人骆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杭州市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本次之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骆某某本次之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8 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8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骆某某现住原处候审;

2. 证据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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