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8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因邻居黄某甲修建厨房占用自家土地的问题,与黄某甲在本区长轩岭街官田村黄某甲家门口发生纠纷,被告人骆某某用拳头将黄某甲胸部及腹部打伤。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身体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骆某某身份信息、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陈述;3.证人万某甲、万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5.抓获经过;6.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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