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现住址:肥东县**镇**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200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6月被假释,2014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并罚,合并执行二年十个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骆某某介绍王某某、徐某某合伙投资被害人骆某乙等人经营的石子加工场,该石子加工场位于**镇**村**建材有限公司内。因没有收益,王某某、徐某某要求退股,2019年10月26日晚,骆某某与骆某乙为王某某、徐某某退股一事发生争吵,10月27日凌晨1时许,骆某某与王某某等人驾车来到肥东县**镇**村**搅拌站找到骆某乙,骆某某与骆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相互厮打过程中,骆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骆某乙胸、腹部多处刺伤,骆某乙手持手机将骆某某头部打伤。王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骆某某误伤左侧大腿。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骆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骆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医院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汪某某、骆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骆某乙陈述;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骆某乙的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只。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