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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6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街**号,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栋**门**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10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1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村**栋**楼自营的电动车修理店门口,因被陈某某怀疑偷盗自己电动车部件,遂与陈某某产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将陈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左侧内、外踝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骆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向陈某某赔偿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2、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骆某某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552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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