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小型汽车行驶至丰城市林安国际商贸城红绿灯路段处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骆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迎霞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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