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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容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骆某某经转手购得容县**镇**村**队李某某户大化山场上的桉树后,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雇人将林木全部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山场共被砍伐桉树185株,活立木蓄积为26.16立方米。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材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森林法》管理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陀深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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