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8年7月27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犯抢劫、盗窃罪于1994年2月28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4年6个月、1年有期徒刑。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骆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购买位于**屯**岭的桉树。经勘查及鉴定,其砍伐林木总面积0.64公顷(9.6亩),总蓄积量57.0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晓刚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居住于中渡镇大兆村老鼠坳屯10号之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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