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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屯**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骆某某购买邹某某种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6林班23-1小班的巨尾桉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民工砍伐该片巨尾桉林木并运到木材加工厂销售。经现场勘查及鉴定,骆某某无证砍伐的巨尾桉林木面积为0.4871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4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

2.证人证言:马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笔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骆某某的供述笔录;

4.鉴定意见:南宁市永丰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慧仁

检察官助理:韦嫔妮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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