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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以上信息均属自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先后六次盗窃水表共计六个。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6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马鞍北街8号盗窃水表一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红专里14号盗窃水表一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南濠街王居巷8号盗窃水表一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9月30日3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孚通街7号盗窃水表一个;后被告人骆某某又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象牙北街25号盗窃水表一个,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4日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31号盗窃水表一个(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74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广东省中医院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水表一个已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中区供水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水表等物证(照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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