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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住东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判刑4年9个月,于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榕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骆某某与贵州省榕江县人潘某某在浙江省东阳市相识,2019年6月份左右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被告人骆某某得知潘某某要到贵州省榕江县购买商品房,并暗中试探到潘某某的手机上有潘某某在榕江县农业银行所办理的卡上有钱,由于骆某某欠信用卡债务较多,骆某某便萌生盗窃潘某某卡上的钱的念头。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骆某某随潘某某到榕江县看房期间,于2019年11月25日凌晨3时许在榕江县**乡“**酒店”“8528”号房趁潘某某熟睡的时候,用潘某某的手机登录潘某某的微信并修改其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盗窃出潘某某榕江县农业银行卡上的现金1800元转到自己的邮政银行卡上,先后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骆某某随潘某某到贵州省榕江县、江西省、浙江省东阳市、丽水市**期间趁潘某某熟睡之机,17次分17笔,将潘某某卡上的305739.66元钱全部转到骆某某自己的邮政银行和农业银行卡上,所得赃款除供自己挥霍外悉数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信用卡和赌博上。2020年3月31日潘某某到榕江县想买房时才发现自己存在榕江县农业银行卡的钱被人取走,于是到榕江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受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窃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具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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