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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山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城**栋**轩**单元**。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骆某某进入阳山县**镇**大道**号**楼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居住的宿舍盗窃了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三、四套女性内衣裤。后被害人崔某某在宿舍楼二楼楼梯间找回骆某某盗走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骆某某向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等人赔偿损失共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经认定,崔某某被盗的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在用商品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摘抄警情登记、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5.刑事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杰飞

                              检察官助理 陈丽群

                              2020年11月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7********;

2.本案材料共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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