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无。
被害人雷某某,女,30岁,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河**路**段**号**栋**单元**栋**号。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骆某某离开其居住的康复路的住处,来到白果巷一广告牌给手机充电时,看到对面店铺无人,遂从二楼翻越栏杆进入都江堰市**巷**号楼**楼“成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偷走矿泉水两瓶、抽纸两包、一些帕子和雷某某放在货架上的银灰色小米ATR笔记本电脑一台、灰色电脑包一个、白色充电器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4150元。
案发后,被盗小米牌Air13灰色笔记本电脑、灰色电脑包、白色充电器已追回。到案后,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一张、情况说明;
2.物证:小米牌Air13灰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灰色电脑包一个、白色充电器一个;
3.被害人陈述:雷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骆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关于对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骆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被民警挡获后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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