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徐城街道**路。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也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6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徐闻县徐城镇玫瑰新村润城菀一楼停车场处,被被告人骆某某盗走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电机号码:10ZW6067314YATLANCVKG0*****,车架号码:LGMDVGUZ3L0******。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动车值款2646元。于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审讯,其供认于2020年4月5日16时许,伙同邹某某(绰号“角”,在逃)两人一起盗走被害人曾某某的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后邹某某将盗到电动车辆出卖,其分得赃款400元。破案后,该被盗的电动车无法追回。犯罪嫌疑人骆某某对其参与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有盗窃罪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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