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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为偷鸡卖钱供自己花销,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渠口村、佛耳村、虎头村等地盗窃他人喂养的活鸡10次,共盗得活鸡46只,价值524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渠口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厨房,用路边捡来的钢筋撬开房门,将王某某喂养在内的价值540余元的4只母鸡和1只公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2.2019年11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廖某甲家地坝外公路对面的鸡圈,用携带的钢丝钳剪开鸡圈围网,将廖某甲喂养在内的价值580余元的6只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3.2019年11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武某某家旁边100米处院子内彩钢棚下的鸡圈,拉开圈门将武某某喂养在内的价值570余元的5只母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4.2019年11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何某甲英家房屋旁的鸡圈,用携带的钢丝钳剪开鸡圈围网,将何某甲英喂养在内的价值670余元的6只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虎头村**组**号被害人吴某某家地坝外的鸡圈,拉开圈门将吴某某喂养在内的价值570余元的5只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6.2019年12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廖某乙家的鸡棚,用路边捡来的钢筋撬开棚门,将廖某乙喂养在内的价值610余元的5只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7.2019年12月15日晚至16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渠口村**组**号被害人杨某甲家楼底的鸡圈,用携带的钢丝钳剪开鸡圈围网,将杨某甲喂养在内的价值370余元的3只母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随后,骆某某又去至该村**组**号被害人艾某某家外的鸽笼,搬开鸽笼挡板将艾某某喂养在内的价值250余元的2只母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8.2019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胡某某文家地坝旁的鸡圈,用携带的钢丝钳剪开鸡圈围网后,因听见狗叫声害怕而逃离。

9.2019年12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组**号被害人杨某乙家地坝旁的鸡圈,拉开圈门将杨某乙喂养在内的价值340余元的3只公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骆某某在逃离途中将背篓和3只公鸡丢弃,杨某乙发现并追回3只公鸡后将背篓提交给公安机关。

10.2019年12月23日晚至24日凌晨,被告人骆某某去至本区钓鱼城街道虎头村**组**号被害人邓某某家侧屋,用路边捡来的钢筋撬开屋门,将邓某某喂养在内的价值740余元的5只母鸡和1只公鸡抓入随身的背篓盗走。

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所盗被害人杨某乙的3只公鸡已由被害人自行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钢丝钳1把、背篓照片;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廖某甲、武某某、何某甲英、吴某某、廖某乙、杨某甲、艾某某、胡某某文、杨某乙、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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