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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863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51975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广场4号门路边处,乘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3日21时47许,被告人骆某某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广场4号门路边处,乘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骆某某于2020年4月4日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4号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缴获的摩托车、作案工具、现金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 被害人钟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赖某某、蔡某森的证言;

5. 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 作案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彬

202073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缴获的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一辆,黑色女装两轮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400元,7字套筒一把,尖头铁条两把,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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