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骆娟,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本院以其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骆娟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大道被害人刘某甲的“**”服装店内盗走一件黑色皮毛大衣(进价13800元)、一件针织衫(进价1280元)。
二、2016年1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骆娟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路**超市后门对面被害人李某某的“**”服装店内盗走一件“**”牌皮草外衣(进价6700元)、一件“**”牌毛衣(进价7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产品出库单、医学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娟的供述与辩解;5.现勘、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骆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骆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青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骆娟现在家取保候审,无联系方式;保证人刘某乙联系方式139845****。
2.案卷共计4册(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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