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骆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一组。2019年10月13日,因殴打李某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7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函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到贵州省黄平县**生物质机制木炭厂上班。2018年12月14日,被害人李某接手该厂,将企业名称登记为贵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李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接手公司后,骆某某继续留在李某的公司上班。2019年1月17日,骆某某在铲锯木面过程中右手中指和无名指被鼓风机皮带压伤,后二人因医疗费用等发生纠纷。2019年10月7日,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能源有限公司补偿骆某某损失共计17101.39元。骆某某因对判决不服,于2019年10月10日12时30分在黄平县“**租车行”店外将李某打伤,并因此事于2019年10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致使二人矛盾进一步恶化。2019年11月4日至11月22日,骆某某四次窜至李某的公司破坏机制木炭、机器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123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4日晚,被告人骆某某窜至贵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用公司内的一把铁锤将正在生产机制木炭的6个炭窑的门砸坏,致使6个炭窑的24000斤机制木炭因通风全部被烧毁,6个炭窑因高温炸裂。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毁的24000斤机制木炭价值人民币39240元,炭窑修复价值人民币120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440元。

2.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骆某某窜至贵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用公司内的一把铁锤将正在生产机制木炭的6个炭窑的门砸坏,致使6个炭窑的机制木炭因通风大部分被烧毁,6个炭窑因高温炸裂,向2个炭窑注入自来水,致使炭窑里面的机制木炭被淋湿。2019年11月18日上午,被害人发现后抢回2个炭窑的机制木炭,造成实际损失机制木炭16000斤。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16000斤机制木炭价值人民币26160元,炭窑修复价值人民币120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360元。

3.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骆某某窜至贵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用公司内的一把铁锤将正在生产机制木炭的7个炭窑破坏,致使7个炭窑的28000斤机制木炭因通风全部被烧毁,向1个炭窑注入自来水,致使炭窑里面的机制木炭被淋湿。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烧毁的28000斤机制木炭价值人民币45780元,炭窑修复价值人民币1400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7180元。

4.2019年11月22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骆某某窜至贵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安装在铁皮房北侧房顶上的监控探头破坏,将铁皮房内的电脑主机丢进水桶,然后到厂房内将上料机和传输机的皮带、传动轮的橡胶皮烧毁,将上料机南侧开关阀门、传输机链接旋转处用电焊焊住,造成2台调速器、1台鼓风机、3台电动机、3台碳棒成型机被破坏。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的生产设备价值人民币62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庞甲某、庞乙某、庞丙某、刘某某、王某、刘甲某、李甲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由于泄愤报复,以毁坏机器设备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视频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