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骆某甲,外号某某哥,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桥厂)法定代表人、梁山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梁山县**镇**村**号(户籍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梁山县****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路**号(户籍地**)。1987年8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4月1日被假释。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梁山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梁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宁市梁山县**单元**楼**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梁山县****制造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号,住山东省梁山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梁山县*****制造有限公司门岗负责人,住山东省梁山县**村**号(户籍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3日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宁市梁山县**镇**楼村**号,住济宁市梁山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骆某甲为向梁山县****制造有限公司的车间租赁户推销其生产的丰奥车桥,伙同被告人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通过召集推销大会言语威胁、雇佣具有前科恶名的邹某某担任经理等方式,强迫租赁户签订指定车桥使用的《合作协议书》,采取车间巡查、罚款、门岗限制进出等手段,强迫租赁户使用**等指定品牌车桥,扰乱市场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2018年7月至12月,生产挂车的租赁户刘某己、刘某庚、王某某、李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丙、许某某、庄某某、张某乙被迫使用指定车桥总价值627.206万元。
1.2018年7月至12月,5号、9号车间租赁户刘某庚被迫使用**车桥39个,价值128100元;使用广东**车桥15个,价值88800元;使用其他车桥21个,价值11711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334010元。
2.2018年7月至12月,6号、8号、10号车间租赁户刘某己租赁被迫使用**车桥237个,价值671430元;使用广东**车桥36个,价值19264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864070元。
3.2018年7月至12月,12号车间租赁户杨某丙被迫使用**车桥111个,价值317100元;使用广东**车桥15个,价值279690元。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杨某丙因未使用指定车桥被罚款30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596790元。
4.2018年7月至12月,13号车间租赁户庄某某被迫使用**车桥132个,价值441600元;使用广东**车桥12个,价值65430元;使用其他车桥3个,价值1350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520530元。
5.2018年7月至12月,14号车间租赁户许某某被迫使用**车桥112个,价值314500元;使用广东**车桥27个,价值14148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455980元。
6.2018年7月至12月,15号车间租赁户王某某被迫使用**车桥280个,价值816700元;使用广**车桥184个,价值102626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1842960元。
7.2018年7月至12月,16号车间租赁户杨某戊被迫使用**车桥27个,价值81800元;使用广东**车桥20个,价值11720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199000元。
8.2018年7月至12月,18号车间租赁户李某丙被迫使用**车桥66个,价值206500元;使用广东**车桥84个,价值459360元。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因未使用指定车桥被罚款300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665860元。
9.2018年7月至12月,19号车间租赁户杨某丁被迫使用**车桥144个,价值404100元;使用广东**车桥27个,价值16188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565980元。
10.2018年7月至12月,20号车间租赁户张某乙被迫使用**车桥30个,价值94120元;使用广东**车桥24个,价值132760元。经核算,涉案车桥交易金额共计22688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骆某甲、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在梁山县境内被抓获。归案后,六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函/批复、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民事判决书、涉案企业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信息、租赁协议、合作协议书、涉案车桥交易明细、出货清单及统计表、涉案交易记账凭证及交易记录、举报人提交的书证、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协助查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杨某甲、张某甲、刘某乙、宋某某、李某甲、刘某丙、贾某某、仲某某、杨某乙、苑某某、房某某、赵某某、刘某丁、闫某某、李某乙、孙某某、刘某戊、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己、刘某庚、王某某、李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许某某、庄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甲、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对骆某甲办公及相关住所的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巡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伙同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以软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邹某某、陶某某、曹某某、骆某乙现被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济宁市梁山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5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冻结涉案账户五个,查封骆某甲名下车一辆和房产一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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