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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北路**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陪同事何某某一起到东台市**镇**西路“**烧烤”门口广场,找以前的同事金某某讨要债务。随后金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到场与何某某就债务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骆某某到达现场,看到双方在争执,其认为吴某某很嚣张,遂用右手卡住吴某某的喉咙,朝吴某某脸上打了一拳,后又对着吴某某的腰部打了一拳,吴某某被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一起用拳头对吴某某身上一阵乱打,被告人杨某某还用脚对着吴某某脸上和腰部踹了两下。后被告人骆某某也对吴某某上身打了几拳,用脚在吴某某的上身及腰部踹了两脚。经法医鉴定,吴某某腰椎三处横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已赔偿了吴欣洋,取得了吴欣洋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东

2019年1226

附:

1.被告人骆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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