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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33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86********,汉族,大学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群众,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伙同董某甲、陈某某(均已起诉)经事先商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冠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冠县**纺织有限公司、济南**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冠县**纺织有限公司、高密**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427050元。

2、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骆某某伙同董某甲、陈某某经事先商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姜某某的介绍,虚开了开票单位为绍兴市**印染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29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公司登记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陈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孙某甲、俞某某、孙某乙、姜某某、唐某某、董某某、傅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结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骆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2020年820

附:

1. 被告人骆某某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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