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珠海分校、肇庆工学院有铺面招租,假冒珠海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黎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以先行收取订金、进场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某116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珠海工贸学院、桂林医学院春华苑食堂有铺面招租,冒用珠海市**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先行收取订金、租金、设备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0000元。
2017年8月至9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岐头山食堂有铺面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租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540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有铺面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洪某某35000元。
2017年10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惠州城市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租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34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广东财经大学海珠校区有铺面、公寓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租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17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珠海市金湾区艺术学院食堂有铺面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沈某某31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广东财经大学海珠校区食堂有铺面招租,以先行收取订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谢某某30000元。
2017年11月中旬,被告人骆某某分别谎称珠海UIC国际学院、肇庆学院、珠海中山大学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某70000元、胡某某56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珠海城市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租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26500元。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珠海科技干部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24000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珠海UIC联合国际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75000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洪某某50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肇庆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2000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骆某某冒名“王大刚”,谎称广州大学城华南师范大学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345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骆某某冒名“黄志雄”,谎称肇庆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9050元。
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骆某某冒名“骆文龙”,伙同“王志平”,谎称珠海UIC联合国际学院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介绍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程某某60888元。
2018年5月,被告人骆某某冒名“骆文龙”,伙同“蔡芬”,谎称暨南大学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租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54783.54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骆某某谎称广州医科大学番禺校区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2000元。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冒名“刘宇强”,谎称暨南大学新造校区饭堂有铺面招租,以收取订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400元、李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归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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