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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5********,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骆某某编造杭州临安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鸿盛家园有数十套房屋装修工程可承接,并虚构一名周姓的工作人员,向被害人骆某某、胡某某谎称其与该周姓工作人员有关系能让被害人承接上述的房屋装修工程,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搞关系需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骆云某某人民币53000余元、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开支等。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骆某某虚构上述房屋装修工程对外招标,以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名义继续让被害人转账2万元,后被被害人发觉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骆某某使用的手机一只;

2、书证:户籍证明、竞标书、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挂账单复印件、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楼某某、舒某某、徐某乙、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刑事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章蓉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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