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汉城南路**号**楼**号,居民。2007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骆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在广西省南宁市认识,后骆某某以给王某某的儿子石某甲在西安印钞厂办理工作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7月17日多次骗取王某某及其家属51300元。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给骆某某要钱,骆某某在2019年3月给王某某还款5000元后,将王某某及家属的微信拉黑,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4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骆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石某乙、石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所有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奇志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9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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