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骆某某在钟山县回龙镇背村的桥头将一包毒品以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2019年9月17日、22日,被告人骆某某在钟山县回龙镇背村的桥头将两包毒品分别以100元、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骆某某在广西钟山县回龙镇背村旁永贺高速公路下的一个桥洞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三轮摩托车上查获43小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合计重量7.233克(净重)。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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