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公诉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栋**单元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5日);因案情重大负责,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自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7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骆某某接到小**的电话说装有毒品的包裹已从缅甸寄到了遵义,并告知其包裹收件人信息让其到天天快递营业厅去拿,拿到后等待通知将毒品拿给购买毒品的人。骆某某便按照小**告知的包裹收件人信息在遵义市**小区对面天天快递营业厅取到了两个装有毒品的包裹,随后通过他人将装有毒品的包裹带回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宾馆**单元**室的住处,骆某某在其住处打开装有毒品的包裹,并将包裹中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海洛因疑似物装入一个包裹里。2018年12月5日23时骆某某按照小某某电话通知从包裹中取出部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疑似物、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海洛因疑似物作为样品拿给一名女子。2018年12月6日12时骆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宾馆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宾馆**单元**室客厅沙发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8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包、海洛因疑似物3包,后经称量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522.59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891.59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704.17克。经称量骆某某从包裹中拿出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净重224.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嫌疑物净重0.74克,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19克,以上毒品嫌疑物合计净重2343.55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20份毒品嫌疑物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清单、毒品外包装照片、毒品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毒)字[2018]450号、(遵)公(司)鉴(毒)字[2018]451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明知是毒品,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陆张,单页材料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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