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骆某某,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乡**村)。2019109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骆某某于2011年至案发期间,为了增加经济收入,使用自家农用工具私自在嫩江县新民林场施业区嫩黑公路106公里道南**公里处(俗名大谷山)非法开垦林地,并种植农作物大豆及小麦。经鉴定:骆某某共计非法占用林地75.9亩,占用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骆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

5. 嫩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桓宇 

2020年2月23日 

附: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