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骆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公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霞浦县**街道**村**号,住霞浦县**街道**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骆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路**号邮政报刊亭内,以牟利为目的,经营《六合解霸》《特码王》《六合快车》等六合彩非法出版物共计10619本。

2018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骆某某在其经营的邮政报刊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起获六合彩相关的报纸、图书、卡片等六合彩资料3359份。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经营六合彩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笔记本、现场查获的六合彩报刊相关登记清单、现场查获报纸杂志、图书、卡片等六合彩资料照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扣押清单及笔记本中关于经营六合彩报刊的梳理核对表、霞浦县文体和旅游局出具的关于“骆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等笔录:现场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六合彩非法出版物10619本,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金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霞浦县**街道**幢**室其住所,联系电话1377479**** 

2.案卷四册,销货清单四十七张,笔记本三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退出的违法所得暂扣于霞浦县公安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应为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