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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骆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被告人骆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由丰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购进“专供出口”、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等字样的卷烟,并销售给许某某(另案处理)、曾某某、罗某某等人, 销售金额共计9.8万余元。其中,销售给许某某上述香烟金额5万余元,销售给朱某某上述香烟金额7000余元,销售给刘某某上述香烟金额3000余元,销售给罗某某上述香烟金额8000余元,销售给曾某某上述香烟金额3万余元;

2019年11月9日,丰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骆某某经营的**商店处查获“专供出口”、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等字样的卷烟11.56万支。经鉴定,共价值8.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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