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宁远县**镇**村网格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宁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是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伙同骆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乙(判处拘役三个月)在宁远县**镇**村、**村、**村以“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骆某乙在赌场内担任管事股东,负责找场地、管理水钱等。被告人骆某甲和谢某甲担任股东负责在赌场凑摊子,刘某甲和刘某乙担任赌场合手发牌抽水。 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在赌场非法获利二千余元。
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于2020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3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甲、刘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臻辉
检察官助理: 雷梅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骆某甲、谢某甲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