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梅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黄梅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官网发布黄石市下陆区“***”保障房*期*标段的招标公告,担任大冶**公司投标交易员的李某某(另处)发现该招标信息后,向担任该公司经营部部长的吕某某(另处)报告,吕某某向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骆某乙(另处)汇报,在征得被告人骆某甲同意后,决定采取围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之后李某某在吕某某的指使下借到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公司的资质并向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2013年10月25日,该项目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公司中标该项目,工程造价11725.1134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骆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收据、银行转账凭证、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银行流水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标书复印件、标书复印件、工程款拨付统计表、工程款财务会计凭证、情况说明;2、证人何某某、胡某某、肖某某、骆某乙、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为承揽工程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章子寅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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