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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骆某甲和同事柯某某、许某某在安溪一起吃饭、饮酒后,自己一人驾驶闽D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溪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漳平,6月19日1时许,行驶至漳平南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骆某甲送至漳平市总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骆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现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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