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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骆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时5分许,被告人骆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粤AC****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骆村村路公路养护所路段(Y731乡道4公里211米处)与李某乙驾驶的粤E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骆某甲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以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骆某甲被广州市花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骆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骆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218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417****。保证人骆某乙,联系电话:13926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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