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00000003号
被告人骆某甲,性别: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63********,**族,****,中共党员,原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路**号附**号,因涉嫌受贿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都匀市政府在征收黔南某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作中,由于双方对资产评估金额存在分歧,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推进征收工作,都匀市政府安排时任都匀市某某主任骆某甲协调都匀市人民政府与某某公司的征收补偿工作,后经骆某甲的协调,市政府与某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感谢骆某甲在征收赔偿工作中帮忙协调为由,于2016年2月的一天,在都匀市风雨桥交通银行附近将20万元送给骆某甲,骆某甲收下后将20万元交给其子骆某乙,骆某乙将上述钱款全部交给贵州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杨某某。被告人骆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将全部赃款退给都匀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备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申请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涉案款物暂扣相关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相关文件及调取文书、关于中止对骆某甲党员权利的情况报告、都匀市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关于预支资金解决拖欠工程工资问题化解节前稳定隐患的紧急请示、关于协调黔南某某林业公司补偿资金分配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企业搬迁补偿暨拆除协议书、匀府议(2016)2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黔南某某有限公司评估工作相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及涉及某某林业公司征收事宜相关文件、银行流水、银行凭证、柜台录像、银行日记账、调取证据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公司营业执照、资产评估资格证证书、评估师资格证等;
2.证人陈某某、隋某某、洪某某、罗某某、梁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担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仕梅
2020年 3 月 19 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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