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路**号**(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某某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缙云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骆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缙云县麻某某墙地砖店地砖款318830元,但被告人骆某甲一直未履行。2018年12月6日,麻某某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并于同日向被告人骆某甲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后缙云县人民法院因骆某甲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3月18日决定对骆某甲司法拘留15日,并在2019年12月9日实际执行,拘留期满后,因骆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骆某甲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之后骆某甲仍拒不向缙云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判决,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骆某甲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件详情单、快递跟踪单、协控明细、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回执、公告、送达回证、执行笔录、生效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骆某乙、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甲自愿认某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应某某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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