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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骆某甲担任博罗县**镇**加工厂经理,负责管理工厂生产、销售、财务等事务,期间骆某甲在未经该厂法定代表人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分多次共将该厂的资金人民币272.3万元私自转借给杨某某,致使钱款至案发时无法追回。2019年8月1日,骆某甲的儿子骆某乙代骆某甲偿还隋某某人民币300 万元,同年11月22日,骆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被告人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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