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60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骆某甲伙同同案人骆某乙(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华城路252号附近,与朱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骆某甲及骆某乙持棍殴打朱某某,致朱某某鼻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阮某某、徐某某、骆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甲及同案人骆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骆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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