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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骆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6********,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2时至9月4日0时许,被告人骆某甲在云阳县滨江大道纯K时代KTY大富豪包间内唱歌,期间趁被害人周某某中途离开包间之际,将周某某放在沙发上的一部白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并离开包间。随后,骆某甲将所盗手机藏于云阳县莲花车站站前一花坛处。经云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25元。骆某甲于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阳县滨江大道纯K时代KTV内抓获到案,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骆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寻、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甲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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