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25号
被告人骆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骆某甲在承接企业申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及承接企业环保工程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周某甲(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共计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夏某某、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222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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