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号,租住十堰市茅箭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乙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某某甲在十堰市茅箭区五堰王子鞋城*楼其租住处,趁房东沈某某外出之机,盗走沈某某放在餐厅椅子上斜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某某甲两次窜至十堰市茅箭区火车站北广场奥斯特酒店,利用在此务工时偷配的电梯钥匙打开奥斯特酒店电梯,进入奥斯特酒店仓库盗走电线22卷。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某某甲窜至十堰市茅箭区火车站北广场奥斯特酒店,利用在此务工时偷配的电梯钥匙打开奥斯特酒店电梯,进入奥斯特酒店仓库盗走电线18卷及全能联盟牌声卡麦1个。
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某某甲窜至十堰市茅箭区火车站北广场奥斯特酒店,利用在此务工时偷配的电梯钥匙打开奥斯特酒店电梯,进入奥斯特酒店仓库盗走电线26卷。
被告人某某甲将盗窃所得电线共计67卷(其中东风牌BVR2.5平方电线55卷,东风牌BVR4.0平方电线10卷,东风牌BVR6.0平方电线2卷)分数次带至十堰市张湾区湖南路铁城废品收购站石某某(另案处理)处予以销售,所得赃款已挥霍。
经十堰市茅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东风牌BVR2.5平方电线为135元一卷;东风牌BVR4平方的电线230元一卷;东风牌BVR6平方的电线为340一卷;被盗全能联盟牌声卡麦为799元一个。
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人某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甲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某及被害单位十堰市奥斯特酒店仓库管理员梁俊兵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群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